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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系統

本院「裁判書查詢系統」預定於115年10月7日(星期三)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。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。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,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。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,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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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7 年度補字第 1818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09 月 25 日
裁判案由:
返還保證金定存單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            107年度補字第1818號 原   告 倡鈺科技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佳容 上列原告與被告臺中市豐原區公所間請求返還保證金定存單事件 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(下 同)1,088,900 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,791元。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 如數補繳,如逾期未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9   月  25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一庭  法 官  段奇琬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9   月  25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 葉燕蓉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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