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819號
原 告 致新機電科技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廖怡驊
上列原告與
被告中稷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,原告
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。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(下同)7,
040,000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0,696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
條第1項但書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
,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1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羅智文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1 日
書記官 王嘉仁