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82號
原 告 漢軒生技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吳春香
一、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,曾
聲請對
被告台灣生機會有
限公司發
支付命令(106年度司促字第32552號),
惟被告已
於法定
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
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
為起訴。
二、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4,106,645 元,依民
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、強制
執行費
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,應繳
裁判費41,689 元,扣
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,尚應補繳41,189元
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
裁定後5 日內補繳
上開裁判費,如逾期未補繳,即
駁回原告
之訴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2 日
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洪瑞隆
以上為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2 日
書記官 王小芬