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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系統

本院「裁判書查詢系統」預定於115年10月7日(星期三)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。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。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,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。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,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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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7 年度補字第 182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01 月 22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貨款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82號 原   告 漢軒生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春香 一、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台灣生機會有   限公司發支付命令(106年度司促字第32552號),惟被告已   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   為起訴。 二、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4,106,645 元,依民   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、強制執行費   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,應繳裁判費41,689 元,扣   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,尚應補繳41,189元   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   裁定後5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,如逾期未補繳,即駁回原告   之訴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1  月  22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五庭  法 官 洪瑞隆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1  月  22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王小芬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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