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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7 年度補字第 1837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10 月 29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工資等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7年度補字第1837號 原   告 賴富祺 訴訟代理人 陳世川律師 被   告 大詮電子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正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。按 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,其價額合併計算之,民事訴訟法第77條 之2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。次按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 付工資之訴,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2分之1,勞資 爭議處理法第57條定有明文。查原告起訴請求給付之金額共計新 臺幣(下同)748,501元,其中工資部分為616,080元(即短少給 付每月工資251,940元、未休特休假工資364,140元);非工資部 分為132,421元(即傷病給付短少損害賠償4,444元、提撥退休金 127,977元)。工資部分原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,720元,依上開 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2分之1,其數額為3,360元,故僅應先行徵 收第一審裁判費3,360元;另非工資部分,則應徵收裁判費1,440 元,是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共計4,800元(計算式:3360元+ 1440元=4800元)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,如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 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10   月  29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七庭  法 官 吳國聖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;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10   月  29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許宏谷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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