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837號
原 告 賴富祺
訴訟
代理人 陳世川
律師
被 告 大詮電子企業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黃正宏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繳納
裁判費。
按
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,其價額合併計算之,民事訴訟法第77條
之2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。次按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
僱傭關係或給
付工資之訴,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2分之1,勞資
爭議處理法第57條定有明文。查原告起訴請求給付之金額共計新
臺幣(下同)748,501元,其中工資部分為616,080元(即短少給
付每月工資251,940元、未休特休假工資364,140元);
非工資部
分為132,421元(即傷病給付短少
損害賠償4,444元、提撥退休金
127,977元)。工資部分原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,720元,依
上開
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2分之1,其數額為3,360元,故僅應先行徵
收第一審裁判費3,360元;另非工資部分,則應徵收裁判費1,440
元,是
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共計4,800元(計算式:3360元+
1440元=4800元)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限
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,如逾期不繳,即
駁回其訴
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9 日
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吳國聖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
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
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;其餘關於命補
繳裁判費部分,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9 日
書記官 許宏谷