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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7 年度補字第 1852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10 月 01 日
裁判案由:
返還報酬等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7年度補字第1852號 原   告 桓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清德 代 理 人 姚孟岑律師 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報酬等事件,曾聲請被告歐登堡國際有限 公司發支付命令(107 年度司促字第24117 號),被告已於法 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,502,283 元,應繳第一 審裁判費15,949元,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,尚 應補繳15,449元。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前述裁判 費,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原告之訴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10  月  1   日        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楊珮瑛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10  月  2   日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葉俊宏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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