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9號
原 告 巨邦工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謝隆發
訴訟代理人 連家麟
律師
上列原告與
被告謝興發、謝麗珠間請求
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
未據繳納
裁判費。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5474萬
1724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9萬38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
條第1項但書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逾期不
繳,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3 日
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洪瑞隆
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3 日
書記官 黃英寬