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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7 年度補字第 19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01 月 03 日
裁判案由:
損害賠償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9號 原   告 巨邦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隆發 訴訟代理人 連家麟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謝興發、謝麗珠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5474萬 1724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9萬38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逾期不 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 1  月  3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五庭  法 官  洪瑞隆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 1  月  3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 黃英寬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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