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918號
原 告 象形營造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許楚山
訴訟代理人 李仁豪
律師
上列原告與
被告施
惟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
繳納
裁判費。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6,218,274
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2,578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
項但書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2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裕仁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不得抗告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2 日
書記官 巫偉凱