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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7 年度補字第 1918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10 月 12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工程款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918號 原   告 象形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楚山 訴訟代理人 李仁豪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6,218,274 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2,578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 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10  月  12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二庭  法 官 黃裕仁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10  月  12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巫偉凱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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