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970號
原 告 進隆地板木業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宋潘香英
訴訟代理人 王元勳
律師
上列原告對
被告金樹營造股份有限公司起訴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
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。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
同)4,914,023 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9,708元。茲依民事訴訟
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
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1 日
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林筱涵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1 日
書記官 鄭晉發