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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7 年度補字第 1977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10 月 18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薪資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977號 原   告 邱德福 上列原告因給付薪資事件,曾對被告英格橡膠企業有限公司發支 付命令(本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8147號),被告已於法定期間 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,180,224元,依民事訴訟法第 77條之13規定,應繳裁判費12,781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 500元外,尚應補繳12,281元。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 繳前述裁判費,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10  月  18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五庭  法 官 李慧瑜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件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10  月  18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洪玉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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