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977號
原 告 邱德福
上列原告因給付薪資事件,曾對
被告英格橡膠企業有限公司發
支
付命令(本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8147號),
惟被告已於法定
期間
內對支付命令提出
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
聲請視為起訴。查
本件
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,180,224元,依民事訴訟法第
77條之13規定,應繳
裁判費12,781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
500元外,尚應補繳12,281元。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
繳前述裁判費,逾期未補正,即
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8 日
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慧瑜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8 日
書記官 洪玉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