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7 年度補字第 1997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10 月 29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租金等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997號 原   告 吳梅鳳 原   告 謝秀萍 原   告 謝佳娜 被   告 合家仁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嘉謚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及調整租金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。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,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;無 交易價額者,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。因定期給付或 定期收益涉訟,以權利存續期間之收入總數為準;期間未確定時 ,應推定其存續期間。但其期間超過10年者,以10年計算。民事 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、第77條之10分別定有明文。原告起訴請 求坐落臺中市○○區○○段○○○號土地每月應付之租金,自原告 起訴時起調整為每月新臺幣(下同)3萬元部分,依起訴狀地之 記載,上開土地目前租金為每月2萬元,且系爭租約為不定期租 賃契約,按諸前揭規定,應以10年計算其存續期間,則本件訴訟 標的價額,依調整前後每年租金差額為120,000元,系爭土地10 年期間租金增加之總額為1,200,000元,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, 加計第二項請求給付租金部分,應核定為2,160,000元(計算式 為:960,000元+1,200,000元=2,160,000元),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22,384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 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10  月  29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三庭  法 官 林慶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,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(須附繕本)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 。命補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10  月  29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陳采瑜
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