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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7 年度補字第 2004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10 月 19 日
裁判案由:
返還價金等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7年度補字第2004號 原   告 勇陸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汝 上列原告與被告新晟光電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價金等事件,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,134,000 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2,286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逾期 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10  月  19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七庭  法 官 林世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10  月  19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陳怡臻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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