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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系統

本院「裁判書查詢系統」預定於115年10月7日(星期三)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。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。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,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。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,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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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7 年度補字第 2013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11 月 06 日
裁判案由:
移轉事實上處分權及遷讓房屋等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2013號 原   告 劉瑞三 被   告 洪大成 被   告 佳宏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昱凱 被   告 賴正昌       謝常停檳榔攤 被   告 匯太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妍庭 被   告 陳重景       李順興 當事人間移轉事實上處分權及遷讓房屋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,查本件原告起訴聲明第一項至第三項部分,其主要係 請求被告移轉房屋事實上處分權、交付房屋(台中市○○區○○ ○路○○○○○○號、1-1號、3號、5號及7號)及土地(台中市○○ 區○○段○○○○○○○○號),故其經濟利益應以房屋之課稅現值及 土地之公告地價計算之。亦即,本件原告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37 82萬9849元(房屋部分:213700+49400+260500+236800+289300= 0000000元;土地部分:874.63x13037=00000000元、2507.42x10 121=00000000元。以上合計0000000+00000000+00000000=000000 00元)。訴之聲明第四項部分,依起訴狀所載係附帶請求損害賠 償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,不併算其價額。故本件 原告起訴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3782萬9849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34萬4904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 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11  月   6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一庭  法 官 李悌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就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部分,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其餘部分,不 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11  月   6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陳其良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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