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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7 年度補字第 2061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10 月 26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工程款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2061號 原   告 佳峰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志修 一、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,曾聲請被告賴璽倡、陳靖如   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  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,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 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如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原告之訴。 (一)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(下同)501,050 元,應繳裁    判費5,510 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,尚應    補繳5,010 元。 (二)提出準備書狀1 件,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。 二、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10  月  26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一庭  法 官 賴恭利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10  月  26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王秀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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