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2063號
原 告 姚白日
被 告 鈺捷工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陳崑田
一、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給付加班費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
納
裁判費。查
本件原告
訴之聲明請求被告應給付加班費、未
休特別休假工資合計新臺幣(下同)632,496元,依民事訴
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,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,940元。
惟按
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
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之訴,暫免徵收依
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二分之一,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
定有明文。是本件原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,940元,扣除上
述暫免徵收部分後,應繳納3,470元。
二、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
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3,470元,如逾期不繳,即
駁回原告之
訴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1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建都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
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
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;其餘關於命補
繳裁判費部分,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1 日
書記官 王綉玟