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7 年度補字第 2063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10 月 31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加班費等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2063號 原   告 姚白日 被   告 鈺捷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崑田 一、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給付加班費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   納裁判費。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請求被告應給付加班費、未   休特別休假工資合計新臺幣(下同)632,496元,依民事訴   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,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,940元。   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之訴,暫免徵收依   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二分之一,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   定有明文。是本件原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,940元,扣除上   述暫免徵收部分後,應繳納3,470元。 二、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  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3,470元,如逾期不繳,即駁回原告之   訴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10  月  31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三庭  法 官 黃建都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;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10  月  31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王綉玟
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