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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7 年度補字第 2067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10 月 29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退休金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7年度補字第2067號 原   告 張永昇 一、按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之訴,暫免徵收   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2分之1,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   亦有明定。稽其立法理由,乃於勞資爭議處理實務,雇主之   拒絕同意係調解無法成立之最重要原因。當調解不成立時,   勞工因其經濟上之弱勢地位,往往無力負擔訴訟費用而根本   無法透過訴訟程序尋求救濟,迫使勞工必須放棄權利主張之   極度不合理結果。故為提供弱勢勞工特別保護,實質保障其   訴訟權,以排除現實上障礙,爰設置關於勞動訴訟費用暫減   徵收規範,以兼顧勞工順利進入訴訟救濟程序及避免濫訟之   目的。然上開規定適用之對象僅限於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   付工資之訴,倘非屬該等訴訟類型,自無適用之餘地。 二、上列原告與被告立茂運動器材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退休   金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   新臺幣(下同)5,565,510元,依上開說明,本件請求金額   係退休金並非工資,自無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規定之適用   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、第77條之27及臺灣高等法院民   事訴訟、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表第2條之規定,  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6,143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  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56,143元   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10  月  29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立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部分不服,應於送達後10日 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理由,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 提起抗告者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(須附繕本 ),並繳納新臺幣1,000元之裁判費。其餘部分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10  月  29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資念婷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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