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2089號
原 告 及帝建設開發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游秀梅
訴訟代理人 陳木筆
上列原告對
被告徐宏祥即文裕水電工程行起訴請求
損害賠償事件
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。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
同)3,000,000 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,7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
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
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1 日
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林筱涵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1 日
書記官 鄭晉發