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2108號
原 告 邱靜芬
一、上列原告與
被告宏固建設開發有限公司間請求
損害賠償事件
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。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
(下同)2,283,000元,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、強制
執
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3,
671元。茲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
即
駁回其訴。
二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8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奐忱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9 日
書記官 王小芬