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2122號
原 告 富得工業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江幸樺
被 告
法定代理人 林榮聰
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曾
聲請對被告立捷興有限公司發
支付命令(107 年度司促字第27396 號),
惟被告已於法定
期間
內對支付命令提出
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查
本件
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84 萬1,744 元,依民事訴訟法
第77條之13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、強制
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
數標準第2 條規定,應徵第一審
裁判費1 萬9,315 元,扣除前已
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,尚應補繳1 萬8,815 元。茲依
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
5 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其訴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欣儀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 日
書記官 許家豪