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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7 年度補字第 2122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11 月 01 日
裁判案由:
清償借款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7年度補字第2122號 原   告 富得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幸樺 被   告 法定代理人 林榮聰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立捷興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(107 年度司促字第27396 號),被告已於法定期間 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84 萬1,744 元,依民事訴訟法 第77條之13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、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 數標準第2 條規定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 萬9,315 元,扣除前已 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,尚應補繳1 萬8,815 元。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5 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11  月  1 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一庭  法 官 廖欣儀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11  月  1 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許家豪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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