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
裁判書系統

本院「裁判書查詢系統」預定於115年10月7日(星期三)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。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。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,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。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,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。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7 年度補字第 2135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11 月 08 日
裁判案由:
請求資遣費等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2135號 原   告 白語瑄       王建仁 共   同 訴訟代理人 謝英吉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中旅館管理顧問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 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玖仟壹佰 貳拾肆元,如逾期未補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。 理 由 一、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依原告訴之聲明所示,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,109,793 元(計算式:31 7646+47772+645729+98646=0000000 ),本應徵收第一審裁 判費11,989元。 二、惟按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之訴,暫免徵 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二分之一,勞資爭議處理法第 57條定有明文。經查,原告請求關於加班費部分共521,360 元(計算式:122311+381049+18000=521360),原應徵收第 一審裁判費5,730 元,因屬給付工資之訴,依上開規定,暫 免徵收裁判費2 分之1 即2,865 元(計算式:5730x1/2=286 5 )。是以,扣除該暫免徵收部分後,本件應徵收第一審裁 判費9,124 元(計算式:00000-0000=9124 )。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補繳,如逾期未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 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凡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件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 黃于容
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