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2135號
原 告 白語瑄
王建仁
共 同
訴訟
代理人 謝英吉
律師
上列原告與
被告台中旅館管理顧問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
資遣費等
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第一審
裁判費新臺幣玖仟壹佰
貳拾肆元,如逾期未補繳,即
駁回原告之訴。
理 由
一、
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依原告
訴之聲明所示,本件
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,109,793 元(計算式:31
7646+47772+645729+98646=0000000 ),本應徵收第一審裁
判費11,989元。
二、
惟按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
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之訴,暫免徵
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二分之一,勞資爭議處理法第
57條定有明文。
經查,原告請求關於加班費部分共521,360
元(計算式:122311+381049+18000=521360),原應徵收第
一審裁判費5,730 元,因屬給付工資之訴,依
上開規定,暫
免徵收裁判費2 分之1 即2,865 元(計算式:5730x1/2=286
5 )。
是以,扣除該暫免徵收部分後,本件應徵收第一審裁
判費9,124 元(計算式:00000-0000=9124 )。限原告於收
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補繳,如逾期未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
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8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凡瑄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8 日
書記官 黃于容