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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7 年度補字第 2139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11 月 07 日
裁判案由:
確認僱傭關係存在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2139號 原   告 陳庭娟 訴訟代理人 李玲瑩律師(法扶律師) 被   告 米可利眼鏡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舜禎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。經查: 一、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,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,無交易   價額者,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;以一訴主張數   項標的者,其價額合併計算之,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   合或應為選擇者,其訴訟標的價額,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   之。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、第77條之2第1項分別定有   明文。次按因定期給付或定期收益涉訟,以權利存續期間之   收入總數為準;期間未確定時,應推定其存續期間。但其期   間超過十年者,以十年計算。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   或給付工資之訴,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二分   之一。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0、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分別   定有明文。又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及給付薪資,雖為不同   訴訟標的,自經濟上觀之,其訴訟目的一致,不超出終局   標的範圍,訴訟標的之價額,應擇其中價額較高者定之(最   高法院102年度台抗字第978號裁定意旨參照)。 二、本件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請求確認兩造間之僱傭關係存在,   訴之聲明第2項則請求被告自民國107年9月1日起至原告復職   之日止,按月給付原告新臺幣(下同)3萬元,而原告係00   年生,距離退休年限尚有10年以上,依照前揭說明,訴之聲   明第1項及第2項之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於10年內可領取薪   資總數定之,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360萬元(計算式   :30,000元×12月×10年=3,600,000元),本應徵第一審   裁判費36,640元,惟因本件係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及給付工資   之訴,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規定,應暫免徵收依民事訴   訟法所定裁判費之2分之1,亦即暫免徵收18,320元,扣除後   ,原告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18,320元。 三、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   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裁判費18,320元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   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11  月   7  日          民事第六庭  法 官  謝慧敏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,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(須附繕本)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 。命補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11  月   7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 張玉楓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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