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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7 年度補字第 214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01 月 31 日
裁判案由:
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7年度補字第214號 原   告 陳秀花 被   告 龍城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(未據原告陳報) 一、按因定期給付或定期收益涉訟,以權利存續期間之收入總數   為準;期間未確定時,應推定其存續期間;但其期間超過10   年者,以10年計算,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0定有明文。另按   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之訴,暫免徵收依   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二分之一,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   亦有明文。又按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及給付薪資,雖為不   同訴訟標的,惟自經濟上觀之,其訴訟目的一致,不超出終   局標的範圍,訴訟標的之價額,應擇其中價額較高者定之(   最高法院102年度台抗字第978號裁定參照)。 二、原告起訴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,訴之聲明請求判決   :「一、確認原告與被告間之僱傭關係存在。二、被告應自   民國104年6月1日起至原告復職日之前1日止,按月於每月16   日給付原告新臺幣1萬5000元。」 ,因原告訴之聲明第一項   係請求確認兩造間之僱傭關係存在,是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   應以原告可獲得之利益,即倘繼續受僱於被告期間內按月可   領取之薪資定之,核其性質屬因定期給付或定期收益而涉訟   ,應以權利存續期間之收入總數為準。而原告為 00年0月00   日出生,依勞動基準法第54條第1項第1款所定強制退休年齡   65歲計算,距其退休年齡之期間逾10年,依上開規定,應以   10年計算權利之存續期間,又原告主張其平均月薪為新臺幣   (下同)1萬5000元,故本項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80萬元(   計算式:1萬5000元×12月×10年=180萬元)。另訴之聲明   第二項部分,係請求被告自 104年6月1日按月給付原告每月   薪資報酬 1萬5000元,揆諸前揭說明,該部分與請求確認僱   傭關係存在部分,雖為兩個訴訟標的,然自經濟上觀之,其   訴訟目的一致,不超出終局標的範圍,則本件應以訴之聲明   第一項之請求,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。故本件訴訟標的價   額應核定為 180萬元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,應徵   第一審裁判費 1萬8820元。再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規定   ,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二分之一,故僅先行   徵收第一審裁判費9410元(計算式:1萬8820元÷2=9410元   )。 三、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   裁定送達 5日內補繳裁判費9410元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   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1   月  31  日         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 得 利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部分不服,應於送達後10日 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理由,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 提起抗告者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(須附繕本 ),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之裁判費。其餘部分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1   月  31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賴 榮 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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