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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7 年度補字第 2149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11 月 06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貨款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2149號 原   告 好物聯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佳琪 一、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李碧涵發支付命   令(本院107年度司促字第26904號),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   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查  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546,070元,應繳   裁判費5,950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,尚應補   繳5,45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  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   。 二、另依民事訴訟法第244 條規定,應補正起訴準備書狀,表明   下列各款事項,提出於法院(應附繕本或影本),並以繕本   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:      ㈠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。      ㈡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。      ㈢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。 三、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11  月  6   日          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林世民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11  月  6 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廖于萱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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