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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7 年度補字第 2153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11 月 07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報酬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2153號 原   告 河碩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桂龍 上原告與被告健豪印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報酬事件,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555,03 0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6,06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逾期 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11  月  7   日          民事第六庭  法 官 吳崇道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11  月  7 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巫偉凱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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