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2153號
原 告 河碩科技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徐桂龍
上原告與
被告健豪印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
報酬事件,原告
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,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555,03
0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6,06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
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逾期
不繳,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7 日
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吳崇道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不得抗告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7 日
書記官 巫偉凱