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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7 年度補字第 2188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11 月 14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工程款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2188號 原   告 悅廷室內裝修設計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懿薰 訴訟代理人 陳建勛律師 原告與被告柏揚餐飲設備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,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,893,025 元,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9,81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 1 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,逾期不 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11  月  14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七庭  法 官 陳宗賢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11  月  14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呂偵光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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