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2188號
原 告 悅廷室內裝修設計工程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蕭懿薰
訴訟代理人 陳建勛
律師
原告與
被告柏揚餐飲設備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,原告起訴
未據繳納
裁判費,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,893,025 元,
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9,81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
1 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,逾期不
繳,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4 日
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陳宗賢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4 日
書記官 呂偵光