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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7 年度補字第 2194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11 月 14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貨款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2194號 原   告 佳音書報社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調正 上列原告與被告銘顯文化事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,原 告起訴僅繳納裁判費新臺幣(下同)500元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核定為1,704,532元,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7,929元,尚不足17, 429元。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,如逾期未補正 ,即駁回原告之訴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11  月  14  日           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宗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件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11  月  14  日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陳筱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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