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2194號
原 告 佳音書報社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謝調正
上列原告與
被告銘顯文化事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,原
告起訴僅繳納
裁判費新臺幣(下同)500元。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
額核定為1,704,532元,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7,929元,尚不足17,
429元。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,如逾期未補正
,即
駁回原告之訴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4 日
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宗成
以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件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4 日
書記官 陳筱惠