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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7 年度補字第 2195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11 月 22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貨款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2195號 原   告 聯賀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賀元華 一、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,曾聲請被告愛的條碼科技股份   有限公司與康家銘發支付命令被告二人已於法定期間內   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,茲限  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如逾期未補正,   即駁回原告之訴。 (一)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(下同)790,032 元,應繳裁    判費8,700 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,尚應    補繳8,200 元。 (二)提出準備書狀1 件,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。 二、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11  月  22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一庭  法 官 賴恭利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件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11  月  22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王秀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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