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2198號
原 告 弘碩精密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洪玉珠
被 告 盈昌機械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林紫穎
一、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,曾
聲請對被告發
支付命令,
惟被
告已於法定
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
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
請視為起訴,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
,如逾期未補正,即
駁回原告之訴。
(一)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502,005元,應繳
裁判費
新台幣8,265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500
元外,尚應補繳新台幣7,765元。
(二)提出
準備書狀1件,並以
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
他造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9 日
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慧貞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9 日
書記官 林玉門