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221號
原 告 皇家皇品二期社區管理委員會
法定
代理人 葉可鳳
訴訟代理人 張弘康
律師
訴訟代理人 許淞傑律師
上列原告與
被告中港皇家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
損害賠償事件
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。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
同)7,350,024元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、第77條之27及臺
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、強制
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表第2條
之規定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3,864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
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73,864元
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其訴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30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立傑
以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件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30 日
書記官 資念婷