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2223號
原 告 東菖企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林清棋
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,前
聲請對
被告翼騰有限公司發
支
付命令(107年度司促字第28732號),
惟被告已於法定
期間內對
支付命令提出
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茲限原告於
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如逾期未補正,即
駁
回原告之訴。
(一)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757,890元,應
繳第一審
裁判費8,260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
,尚應補繳7,760元。
(二)提出
準備書狀到院(請載明:
訴之聲明、事實及理由、
請
求權基礎法條依據、證據),另備
繕本1份逕以雙掛號寄
送被告,並檢具掛號回執到院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6 日
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宗成
以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件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6 日
書記官 陳筱惠