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7 年度補字第 2223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11 月 16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貨款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7年度補字第2223號 原   告 東菖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清棋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,前聲請對被告翼騰有限公司發支 付命令(107年度司促字第28732號),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 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茲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如逾期未補正,即駁 回原告之訴。 (一)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757,890元,應    繳第一審裁判費8,260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    ,尚應補繳7,760元。 (二)提出準備書狀到院(請載明:訴之聲明、事實及理由、請    求權基礎法條依據、證據),另備繕本1份逕以雙掛號寄    送被告,並檢具掛號回執到院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11  月  16  日           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宗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件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11  月  16  日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陳筱惠
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