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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7 年度補字第 2224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11 月 16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貨款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2224號 原   告 大中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碧華 一、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普盛生物科技   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(本院民國107年度司促字第28748號),  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   之聲請視為起訴。經查: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支付命令聲請   狀記載核定為新台幣(下同)132萬3000元,依臺灣高等法院   民事訴訟、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,應   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4167元,扣除前已繳納支付命令裁判費   500元外,尚應補繳13667元,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   起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,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原告之訴。 二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11  月  16  日          民事第四庭  法 官 林金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11  月  16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洪加芳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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