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民事案件撤回資訊: 和解成立
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7 年度補字第 2236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11 月 19 日
裁判案由:
返還價款等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2236號 原   告 巨沛精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鎮豪 訴訟代理人 廖宜祥律師 被   告 愛玻麗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博鈞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價款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訴 訟標的之價額,由法院核定。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,以起訴時之 交易價額為準;無交易價額者,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 準。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、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。又以一 訴主張數項標的者,其價額合併計算之。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 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,其訴訟標的價額,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 之。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亦有明文。經查本件原告先位 之訴,係依民法第259條第2款、第179條之規定,請求被告返還 已收受買賣價金新臺幣(下同)745,035元,其訴訟標的金額應 為745,035元;備位之訴,係依買賣契約法律關係,請求被告 交付買賣標的物即機臺,依原告起訴狀所附本院106年度訴字第2 866號判決書之記載,該機臺之買賣價金約定為735,000元,其訴 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735,000元;依照前揭說明,本件訴訟標的 價額,應依價額最高者即先位之訴之訴訟標的價額定之,故本件 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745,035元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 定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,150元。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規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 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11  月  19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一庭  法 官 鄭舜元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,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(須附繕本)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 。命補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11  月  19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李國敬
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