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2255號
原 告 王建英
一、上列原告與
被告莊士輝、永安風管有限公司、群緯環保工程
有限公司、林錦煌間請求
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未繳納
裁
判費。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2,171,992元
,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、強制
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
準第2條規定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,582元。茲限原告於收
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,如逾期未繳,即
駁回原告之訴。
二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6 日
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 杰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6 日
書記官 王素珍