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2261號
原 告 張明蓓即展昌行
上列原告請求
被告肯斯特企業有限公司、張可政間
損害賠償事件
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,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
同)4,287,986 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3,471元。茲依民事訴訟
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
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3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賴恭利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3 日
書記官 王秀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