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
裁判書系統

本院「裁判書查詢系統」預定於115年10月7日(星期三)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。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。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,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。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,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。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7 年度補字第 2269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12 月 03 日
裁判案由:
辦理公司遷出變更登記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             107年度補字第2269號 原   告 黃明鱗 訴訟代理人 林見軍律師 被   告 翊辰投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雋佑 被   告 敬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官林 被   告 興鼎創業投資股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政義 被   告 大柳丁影音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雋佑 被   告 紅綻資本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雋佑 被   告 白玉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雋佑 被   告 晉通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武來 被   告 鼎紘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雋佑 被   告 紘綻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雋佑 被   告 承鼎投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智富盒子股份有限公司 被   告 皇宣多媒體行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忠廷 被   告 花漾餐飲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石振助 被   告 五儀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易晉 被   告 鈦茂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民澔 一、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辦理公司遷出變更登記事件,原告起訴未   據繳納裁判費。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分別辦理公司遷出變更   登記,非對於親屬關係及身分上之權利有所主張,屬因財產   權而起訴,而不能核定訴訟標的價額,依民事訴訟法第77之   12條規定,以同法第466 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   額數加10分之1 即新臺幣(下同)1,650,000 元核定為各訴   訟聲明之標的價額。 二、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,其價額合併計算之。但所主張之   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,其訴訟標的價額,應依其   中價額最高者定之,民事訴訟法第77 條之2第1 項定有明文   。查本件原告以一訴主張數訴訟標的,且非互相競合或應為   選擇者,訴訟標的價額應合併計算。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   核定為23,100,000元(計算式:每個訴訟標的價額1,650,00   0元×14個訴訟標的=23,100,000 元),應徵第一審裁判21   5,280 元。 三、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   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第一審裁判費215,280 元,如逾   期未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12  月  3 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一庭  法 官 段奇琬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 元;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12  月  3 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葉燕蓉
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42 43 44 45 46 47 48 49 50 51 52 53 54 55 56 57 58 59