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229號
原 告 旺陞鋼鐵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江鳳玉
上列原告與
被告普盛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,原告
曾
聲請對被告發
支付命令,
惟被告已於法定
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
出
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
臺幣(下同)1,063,693元,應徵第一審
裁判費11,593元,扣除
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,尚應補繳11,093元。茲依民事訴
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
補繳,
逾期不補正,即
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4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舜元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4 日
書記官 李國敬