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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7 年度補字第 2318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12 月 05 日
裁判案由:
損害賠償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7年度補字第2318號 原   告 柯東昇 訴訟代理人 林見軍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銧晟工程有限公司、陳坤榆、堂庭檢驗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即大興大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第一審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(下同)2,000,000 元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,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20,8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 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補繳,如逾期未繳,即駁 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12  月  5   日        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六庭                法 官 賴秀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12  月  5 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李噯靜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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