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2318號
原 告 柯東昇
訴訟
代理人 林見軍
律師
上列原告與
被告銧晟工程有限公司、陳坤榆、堂庭檢驗科技股份
有限公司即大興大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
損害賠償事件,
原告起訴未據繳納第一審
裁判費。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
幣(下同)2,000,000 元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,應徵
第一審裁判費20,8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
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補繳,如逾期未繳,即
駁
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5 日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六庭
法 官 賴秀雯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5 日
書記官 李噯靜