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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7 年度補字第 2328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12 月 10 日
裁判案由:
履行契約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2328號 原   告 洪鎂黛 訴訟代理人 詹漢山律師 被   告 鑫盛娛樂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為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原告起訴狀關於訴訟標的價額及訴之聲明之 記載為新臺幣505,000 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5,510 元。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5 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12  月  10  日          民事第四庭  法 官 張清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12  月  10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游語涵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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