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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7 年度補字第 2330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12 月 06 日
裁判案由:
損害賠償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2330號 原   告 坤福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異昌 訴訟代理人 凃榆政律師       黃聖棻律師 被   告 聯合美防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石豐銘 被   告 金吉意土木包工業 兼法定代理 謝金城 人 被   告 裕豪金屬建材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趙月霞 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 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,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,無交易價額者 ,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;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, 其價額合併計算之,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 ,其訴訟標的價額,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,民事訴訟法第77 條之1第2項、第77條之2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。查原告提起本件訴 訟,其第一項聲明請求被告聯合美防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給付新 臺幣(下同)5,006,163元;第二項聲明請求其餘被告連帶給付 5,006,163萬元;第三項聲明則敘明任一被告給付,於其給付範 圍內其餘被告同免給付責任。核屬不真正連帶債務,合於上開條 文所稱之「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」,其訴訟標的價額,應依 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,是本件訴訟標金額核定為5,006,163元,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0,599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 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107  年  12  月   6  日          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 李 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(須附繕本)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 元。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,則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107  年  12  月   6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 張捷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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