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2330號
原 告 坤福營造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張異昌
訴訟代理人 凃榆政
律師
黃聖棻律師
被 告 聯合美防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石豐銘
被 告 金吉意土木包工業
兼法定代理 謝金城
人
被 告 裕豪金屬建材有限公司
兼法定代理 趙月霞
人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
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。
按
核定
訴訟標的之價額,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,無交易價額者
,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;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,
其價額合併計算之,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
,其訴訟標的價額,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,民事訴訟法第77
條之1第2項、第77條之2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。查原告提起
本件訴
訟,其第一項聲明請求被告聯合美防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給付新
臺幣(下同)5,006,163元;第二項聲明請求其餘被告
連帶給付
5,006,163萬元;第三項聲明則敘明任一被告給付,於其給付範
圍內其餘被告同免給付責任。
核屬不真正連帶債務,合於
上開條
文
所稱之「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」,其訴訟標的價額,應依
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,是本件訴訟標金額核定為5,006,163元,
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0,599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
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6 日
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 蓓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
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
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(須附
繕本)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
元。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,則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6 日
書記官 張捷菡