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2352號
原 告 陳榮修
訴訟
代理人 王銘助
律師
上原告與
被告協威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退休金事件,原
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,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
4,605,920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6,639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
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
逾期不繳,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4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慶郎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4 日
書記官 陳采瑜