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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7 年度補字第 2366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12 月 10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貨款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2366號 原   告 鴻太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張學姮 上列原告與被告名穀屋生技企業有限公司等間給付貨款事件,經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因財產權而提起民事訴訟,應依民 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、強制執行費用提 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繳納裁判費,此為起訴必備之程式; 又原告之訴,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,法院應以裁定 駁回,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,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,同法第 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 同)604,458元,應徵裁判費6,610元。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,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,逾期不繳,即駁回原 告之訴。 中  華  民  國 107  年  12  月  10  日          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 李 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107  年  12  月  10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 張捷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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