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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7 年度補字第 2392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12 月 24 日
裁判案由:
確認僱傭關係存在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7年度補字第2392號 原   告 黃凱暉 被   告 朵薩身心美學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德柱 一、按因定期給付或定期收益涉訟,以權利存續期間之收入總數   為準;期間未確定時,應推定其存續期間。但其期間超過10   年者,以10年計算,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0定有明文。次按  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或不存在之訴,其訴訟標的屬財產權訴訟   ,法院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,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,無   交易價額者,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(最高法院   89年度台上字第574號判決意旨參照)。末按勞工或工會提   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之訴,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   定裁判費之2分之1,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亦有明文。 二、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  判費。本件原告起訴狀訴之聲明第1、2項係請求確認兩造間   之僱傭關係存在;並請求被告應自民國107年11月1日起,按   月給付原告新臺幣(下同)3萬元,至原告回復原職繼續執   行職務之日止。故此部分之訴訟標的價額,以原告可獲得之   利益,即倘繼續受僱於被告期間內按月可領取之薪資定之,   核其性質,屬因定期給付或定期收益而涉訟,應以權利存續   期間之收入總數為準(司法院第23期司法業務研究會第12則   法律問題研討結論併為參照)。核原告係00年生,現年35歲   ,依勞動基準法第54條第1項第1款所定強制退休年齡65歲計   算,距其退休年齡之期間超過10年,依上開規定及說明,應   以10年作為計算權利之存續期間,原告主張其平均月薪為3   萬元,爰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360萬元(計算式:30000   ×12×10=0000000)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   第一審裁判費3萬6640元。再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規定   ,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2分之1,故僅先行徵   收第一審裁判費1萬832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  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逾期不   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12  月  24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 杰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,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(須附繕本),並繳納新臺幣1,000元。其餘 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12  月  25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王素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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