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2392號
原 告 黃凱暉
被 告 朵薩身心美學事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洪德柱
一、
按因定期給付或定期收益涉訟,以權利
存續期間之收入總數
為準;期間未確定時,應
推定其存續期間。但其期間超過10
年者,以10年計算,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0定有明文。次按
確認
僱傭關係存在或不存在之訴,其
訴訟標的屬財產權訴訟
,法院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,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,無
交易價額者,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(最高法院
89年度
台上字第574號判決意旨
參照)。末按勞工或工會提
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之訴,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
定
裁判費之2分之1,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亦有明文。
二、上列
當事人間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
判費。
本件原告
起訴狀訴之聲明第1、2項係請求確認
兩造間
之僱傭關係存在;並請求被告應自民國107年11月1日起,按
月給付原告新臺幣(下同)3萬元,至原告回復原職繼續執
行職務之日止。故此部分之訴訟標的價額,以原告可獲得之
利益,即倘繼續受僱於被告期間內按月可領取之薪資定之,
核其性質,屬因定期給付或定期收益而涉訟,應以權利存續
期間之收入總數為準(司法院第23期司法業務研究會第12則
法律問題研討結論併為參照)。核原告係00年生,現年35歲
,依勞動基準法第54條第1項第1款所定強制退休年齡65歲計
算,距其退休年齡之期間超過10年,依
上開規定及說明,應
以10年作為計算權利之存續期間,原告主張其平均月薪為3
萬元,
爰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360萬元(計算式:30000
×12×10=0000000)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
第一審裁判費3萬6640元。再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規定
,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2分之1,故僅先行徵
收第一審裁判費1萬832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
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逾期不
繳,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4 日
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 杰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,應於送達後10日內
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(須附
繕本),並繳納新臺幣1,000元。其餘
部分,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5 日
書記官 王素珍