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2408號
原 告 魚躍創意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余府峰
訴訟代理人 徐承蔭
律師
被 告 李國連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
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。查
本件原告
訴之聲明第1 項係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新
臺幣(下同)2,078,160 元,為財產權訴訟,依民事訴訟法第77
條之13規定,應徵裁判費21,592元。訴之聲明第2 項請求命被告
停止透過原告臉書粉絲專頁散布侵害原告營業信譽及削價競爭等
行為,及訴之聲明第3 項請求被告登報道歉,均係基於名譽權被
侵害之損害賠償方法,為
非因財產權而起訴,且
訴訟標的為同一
(最高法院99年度台抗字第935 號裁定意旨
參照),依民事訴訟
法第77條之14第1 項規定,應徵裁判費3,000 元。原告
上開3 項
訴之聲明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2 項規定,應徵裁判費共
計24,592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命原
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;逾期不繳,即
駁回原告之訴
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4 日
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陳宗賢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
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4 日
書記官 呂偵光