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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7 年度補字第 2408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12 月 14 日
裁判案由:
侵權行為等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2408號 原   告 魚躍創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余府峰 訴訟代理人 徐承蔭律師 被   告 李國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。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第1 項係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新 臺幣(下同)2,078,160 元,為財產權訴訟,依民事訴訟法第77 條之13規定,應徵裁判費21,592元。訴之聲明第2 項請求命被告 停止透過原告臉書粉絲專頁散布侵害原告營業信譽及削價競爭等 行為,及訴之聲明第3 項請求被告登報道歉,均係基於名譽權被 侵害之損害賠償方法,為非因財產權而起訴,且訴訟標的為同一 (最高法院99年度台抗字第935 號裁定意旨參照),依民事訴訟 法第77條之14第1 項規定,應徵裁判費3,000 元。原告上開3 項 訴之聲明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2 項規定,應徵裁判費共 計24,592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命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;逾期不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 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12  月  14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七庭  法 官 陳宗賢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12  月  14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呂偵光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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