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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7 年度補字第 2415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12 月 17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工程款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7年度補字第2415號 原   告 運陽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陽一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,曾聲請被告桓榮營造有限公 司發支付命令(107年度司促字第30199號),被告已於法定期 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,310,231元,依臺灣高等法 院民事訴訟、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,應繳 裁判費14,068元,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,尚 應補繳13,568元。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 費,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原告之訴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12  月  17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怡菁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12  月  17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黃泰能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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