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2415號
原 告 運陽實業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洪陽一
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,曾
聲請對
被告桓榮營造有限公
司發
支付命令(107年度司促字第30199號),
惟被告已於法定
期
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
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查
本
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,310,231元,依臺灣高等法
院民事訴訟、強制
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,應繳
裁判費14,068元,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,尚
應補繳13,568元。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
費,逾期未補正,即
駁回原告之訴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7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怡菁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7 日
書記官 黃泰能