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2419號
原 告 蔡易典
原 告 蔡明岳
原 告 蔡炯興
原 告 謝郁棋
原 告 陳麗真
原 告 陳品樺
原 告 黃建育
原 告 蔡昌達
原 告 李怡瑩
原 告 廖培君
原 告 洪珮斐
原 告 陳麗純
原 告 許彩淑
原 告 莊惠婷
原 告 胡景騰
原 告 胡潤英
原 告 廖紹延
原 告 陳芊譓
原 告 黃品惠
原 告 廖容彩
原 告 張惠茹
原 告 李美儀
原 告 陳智揚
原 告 吳菊
原 告 黃美珠
原 告 張雅鈞
原 告 陳阿蜜
原 告 邵永明
原 告 楊財興
原 告 林敏瑜
原 告 吳巧齡
原 告 周子玄
共 同
訴訟
代理人 吳恆輝
律師
上列原告與
被告慶霖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、余俊明間請求
損害
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。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
台幣(下同)2,373萬2,400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萬0,912元
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
定送達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9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曹宗鼎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9 日
書記官 吳克雯