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2421號
原 告 蔡玉枝
張俊彥
被 告 張安田
一、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股權事件,原告起訴未繳納
裁判費。
查
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975,000元(
原告蔡玉枝部分:金豐五金股份有限公司股權125股×1,000
元/股+安固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股權250股×1,000元/股=375,
000元;原告張俊彥部分:金豐五金股份有限公司股權200股
×1,000元/股+安固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股權400股×1,000元/
股=600,000元,合計共975,000元),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
訴訟、強制
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,應徵第
一審裁判費10,680元。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
,如逾期未繳,即
駁回原告之訴。
二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9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游文科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,應於送達後10日內
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(須附
繕本),並繳納新臺幣1,000元。其餘
部分,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9 日
書記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