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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7 年度補字第 2421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12 月 19 日
裁判案由:
返還股權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7年度補字第2421號 原   告 蔡玉枝       張俊彥 被   告 張安田 一、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股權事件,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。  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975,000元(   原告蔡玉枝部分:金豐五金股份有限公司股權125股×1,000   元/股+安固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股權250股×1,000元/股=375,   000元;原告張俊彥部分:金豐五金股份有限公司股權200股   ×1,000元/股+安固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股權400股×1,000元/   股=600,000元,合計共975,000元),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   訴訟、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,應徵第   一審裁判費10,680元。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   ,如逾期未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。 二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12  月  19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三庭  法 官 游文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,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(須附繕本),並繳納新臺幣1,000元。其餘 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12  月  19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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