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2424號
原 告 謝麗英
上列原告對
被告真納視覺文化股份有限公司起訴請求給付退休金
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。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
(下同)963,432 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,570元。茲依民事訴
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
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0 日
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林筱涵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0 日
書記官 鄭晉發