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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7 年度補字第 2424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01 月 10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退休金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7年度補字第2424號 原   告 謝麗英 上列原告對被告真納視覺文化股份有限公司起訴請求給付退休金 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(下同)963,432 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,570元。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 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1   月  10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七庭  法 官 林筱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1   月  10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鄭晉發