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2429號
原 告 小土人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OKAN TAS
訴訟代理人 陳昱瑄
律師
上列原告與
被告峻羚車業行即黃柏彰間請求給付
違約金事件,原
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,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88萬
2500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969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
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逾
期不繳,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9 日
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夏一峯
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9 日
書記官 陳建分