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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7 年度補字第 250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01 月 29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貨款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7年度補字第250號 原   告 詠富資訊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仁勇 原告因給付貨款事件,曾聲請被告經瑋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支付 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 )673,183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,380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 判費500元外,尚應補繳6,88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如逾期未補 正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1   月  29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五庭  法 官 劉國賓 以上正本係依照原本作成。 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1   月  29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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