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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7 年度補字第 255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01 月 29 日
裁判案由:
損害賠償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7年度補字第255號 原  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伯燿 一、上列原告與被告德春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等2人間請求損害賠   償事件,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  臺幣(下同)1,870,769元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   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,612元。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  日內補繳,逾期未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。 二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1   月  29  日          民事第四庭  法 官  王振佑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1   月  29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 蔡秋明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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