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255號
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陳伯燿
一、上列原告與
被告德春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等2人間請求
損害賠
償事件,原告起訴未繳納
裁判費。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
臺幣(下同)1,870,769元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
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,612元。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
日內補繳,逾期未繳,即
駁回原告之訴。
二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9 日
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振佑
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9 日
書記官 蔡秋明