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270號
原 告 聯盛機電工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詹巨豪
上列原告與
被告協銳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
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。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
(下同)1,422,000元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、第77條之27
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、強制
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
條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,157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
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15,157元,逾
期不繳,即
駁回其訴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30 日
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施吟蒨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30 日
書記官 陳怡
臻