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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系統

本院「裁判書查詢系統」預定於115年10月7日(星期三)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。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。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,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。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,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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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7 年度補字第 270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01 月 30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貨款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7年度補字第270號 原   告 聯盛機電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巨豪 上列原告與被告協銳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 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(下同)1,422,000元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、第77條之27 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、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 條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,157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15,157元,逾 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1   月  30  日         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施吟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1   月  30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陳怡臻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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